第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城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