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的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