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