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相关权益人对取得的规划许可有异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许可或者限期办理、责令纠正、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