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