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察意见、建议,在规定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工作,并向其作出报告。监督检查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