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