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