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