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