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时,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规划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