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