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工作规划;
(二)组织、协调、指导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有关控制吸烟工作的培训;
(七)定期对烟草流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