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与控制吸烟工作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吸烟工作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控制吸烟监督执法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
(三)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四)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园林公园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督执法;
(六)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执法;
(七)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八)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督执法;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
前款所列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