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签订不吸烟承诺书、聘请控制吸烟监督员以及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方式加强对吸烟行为的监督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