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在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