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保护河道环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