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部门在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