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幼林地;
(二)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
(四)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
(五)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六)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
(七)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八)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