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