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