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