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