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