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