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