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