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监督、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