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监督、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