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市和区民政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