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补选;其成员不满三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事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