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