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Article 29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补选;其成员不满三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事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