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二)丧失行为能力;(三)被判处刑罚;(四)经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的,由村务监督机构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