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行为能力;

(三)被判处刑罚;

(四)经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的,由村务监督机构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