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民和村务监督机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