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