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启封,公开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村民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