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