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