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