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二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