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