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