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