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森工集团及其林业局公司等单位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