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