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