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森工集团及其林业局公司等单位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