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等产生噪声干扰他人;

(二)不按顺序排队;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四)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踩踏公共绿地;

(六)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七)占用公共空间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

(八)高空抛物;

(九)乱埋乱葬;

(十)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不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十一)出租车拒载、抬价、抢行;

(十二)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四)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十五)携犬出户不系犬绳、不即时清理排泄物、乘坐公共汽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考核,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