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等产生噪声干扰他人;
(二)不按顺序排队;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四)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踩踏公共绿地;
(六)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七)占用公共空间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
(八)高空抛物;
(九)乱埋乱葬;
(十)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不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十一)出租车拒载、抬价、抢行;
(十二)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四)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十五)携犬出户不系犬绳、不即时清理排泄物、乘坐公共汽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考核,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