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八条有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涉及多部门执法的,可以开展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